首页 > 指导性案例

对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持枪抢劫如何理解适用

2014-12-09 09:51:37

 --李俊、杨晓平抢劫一案

 

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12)玉红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书

案由:抢劫

被告人:李俊、杨晓平

基本案情

2012229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俊、杨晓平持事先准备的砖头尾随杨草海到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路小梁屯53号大门口,杨晓平用手勒住杨草海的脖子,李俊持砖头威胁,抢走杨草海装有人民币20余元的挎包1个和三星S5660手机1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346元,被抢挎包价值人民币60元。

201231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俊持枪与被告人杨晓平尾随董晓珍到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路中卫517号大门口时,杨晓平用手捂住董晓珍的嘴,李俊用枪顶住董晓珍的头进行恐吓,抢走董晓珍的OPPO牌手机1部、人民币10余元。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760元。

案件焦点

对被告人李俊所持枪支能否适用抢劫罪的持枪抢劫这一加重情节。

法院裁判要旨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俊、杨晓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使用威胁的方法当场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抢财物部分追回并发还失主,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杨晓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后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据此,持枪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对枪支的理解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二被告人所持可疑手枪具备枪支的外形特征,经过鉴定该枪支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为5.12焦耳/平方厘米,具有气枪的功能和特性,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且二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从心理上也希望此工具让被害人产生受枪支威胁的感受,故认定二被告人持枪抢劫,应适用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应当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考虑二被告人选择妇女为犯罪对象的酌定从重情节及其它酌定从轻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编写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孙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