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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2015-11-04 15:54:28

 例举式样表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三,男,1983108生,汉族,初中文华,工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某建筑公司员工,住玉溪市红塔区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委会某组,公民身份号码:5327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人李四,男,197217生,汉族,初中文华,工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某公司员工,住玉溪市红塔区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委会某组,公民身份号码:5327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李四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二、依法判令被告人李四赔偿原告人张三医疗费3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40000和交通费1500,合计72500元。

 

事实及理由

20138211830分许,在玉溪市红塔区某某路某小区门口,被告人李四因家中卫生间漏水问题,与小区一楼住户自诉人张三产生纠纷。在争吵中,双方发生撕打,被告人李四遂将自诉人张三打伤,导致其右踝关节肿胀疼痛无法站立。随后,张三被送往玉溪市某医院救治,经诊断:1、右小腿下段可见手掌大小的擦伤;2、右踝关节肿胀;3、右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玉溪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对张三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张三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某级。

综上,被告人李四无视法律,故意将自诉人张三打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玉溪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本人签名捺印)

2013115


附:证 据 目 录
证据一、张三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1、原告人基本身份事项,2、原告人为非农业人口,3、原告人的基本家庭成员情况。
证据二、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1、张三的伤情、治疗以及后续仍需治疗情况,2、张三因伤导致误工、护理损失等案件情况。
证据三、医药费收据、通用机打发票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张三因伤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损失。
证据四、情况简介、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
结合证据二,证明:张三的职业,以及误工损失等案件情况。
证据五、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结合证据二,证明:1、护理人员的身份情况,2、张三因伤支出的护理费用损失等案件情况。
证据六、交通费发票若干;
证明:张三因伤导致的部分交通费损失。

证据七、赔偿明细表。

提交人:       
        

 


附: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样式.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