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起诉须知
2017-11-04 15:44:24
刑事自诉案件起诉须知
如您要提起刑事自诉,请在提起诉讼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法院管辖范围
您要起诉的案件应当属于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五)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六)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起诉材料准备
(一)刑事自诉状或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量准备相应数量副本)。刑事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三)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三、法院立案程序
到法院立案,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将您准备的上述材料及证据向法院立案庭递交。
2.法院立案人员收到您的刑事自诉状后,向您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3.法院将及时审查您提交的相关材料,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诉,法院会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诉,法院会予以释明。
4.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会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特别提示
刑事自诉案件不缴纳交纳案件受理费。